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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國民小學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 一、依據: (一)台南縣府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府教學字第三六二七三號函暨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府教學字第一六0二八0號函辦理。 (二)台南縣七股國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辦理。 二、目的: (一)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 (二)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 (三)保障學生權益。 (四)促進校園和諧。 (五)發揮民主教育功能。 三、本校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或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時,得依本實施要點提起申訴。 四、本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申訴會),校長為當然委員,置委員十三人,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學校教師會代表、教師代表(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及導師代表不得少於其他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職之,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必要時,得聘請醫學、法學、社會學、心理與輔導等領域之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五、申訴會開會時,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並由委員推選一人擔任主席。如會議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一位委員擔任之。 六、學校對學生有關管教措施在處分通知書上,應附記〝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學校申訴會提起申訴。前項之申訴以書面為之;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為學生代理人提起申訴。 七、學校申訴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件,得不予受理;惟有充份理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八、申訴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惟申訴會應邀請當事人到會說明,必要時得邀請關係人或家長、監護人到會說明。 九、申訴會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十、申訴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評議決定書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十一、申訴會應對學生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其所作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當事人之資料均應予以保密,經決議之評議決書,應由申訴會之主席簽署。 十二、評議決定書以學校名議為之,送達申訴人及原處分單位。 十三、評議決議後,如原處分單位認為有與法令抵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理由,依行政程序陳報校長,校長如認為理由充份,得交付申訴會再議,並以一次為限。 十四、對已決定或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重行提起申訴。 十五、本申訴會實施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校長: 主任: 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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